1楼 2007-8-17 15:42:42
房子是“凶宅”成退房理由 购房人要求房主赔偿

买完房子后李先生才得知,他所购买的二手房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于是李先生和房主几经交涉,在对方只同意退房的情况下,他将房主进一步告上法院,索赔7.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记者上午获悉,该案已被朝阳法院受理。

原告李先生在诉状中称,今年3月,他通过中介公司从一名姓李的房主手中购买了一套望京花园路的房屋。之后,他将自己原来的房子以较低价格出售。购房后,他从朋友处得知,他所购买的房子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现场惨不忍睹。有好几个看房子的人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都没敢买。于是他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核实确认是事实。在和房主几经交涉之后,房主勉强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

李先生认为,房主隐瞒了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这一重大瑕疵,致使他购房之后又不得不退房。房主的行为给他造成了购房差价、购房评估费以及在外租房等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凶宅”能否成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因素,是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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